4. 《自由何價》郑国治 著

生命虽可贵,
爱情价更高;
若为自由故,
两者皆可抛!
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欲望,所以“不自由毋宁死。”美国亨利帕屈立克说:“给我自由,要不然,让我一死了之。”
法国人权宣言:“人类生而自由平等。”这种思想原是从圣经而来。“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(创1∶27)人类无论男女都是照神的形像造的,都是自由平等的。人人都宝贵自由,爱好自由,追求自由。德国作家歌德说:“自由与生活都要逐日去争取。”(浮士德)
“自由”既然是如此重要,我们就当深入探讨自由的意义、价值及其法则。
一、自由的定义
 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(Immanuel Kant)说:“自由是有效的发挥众人共有的一切特权。”
法国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说:“自由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做任何事的权利。”
麦克莱胥说:“什么是自由?自由是选择的权利,即为自己创造选择的权利。若失去了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,人便不再是人,而只是一整体的部份,一种工具和一件事物而已。”
辞彙:“自由是说由自己的意思而动,不受非法的拘束。如人民在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、言论、集会、结社、信教等自由。”
自由不仅是人身有行动、言论、思想、信仰的自主权,更应包括心灵的安息、良心的自由、不受罪的权势所辖制。身体与灵魂得自由,才是真自由。
二、自由的可贵
法国哲学家卢梭说:“无自由,则国家不能存;无德行,则自由不能存。”换句话说,自由是立国的根基。一个国家若无真自由,这个国家迟早会解体,会陷在危险与混乱的光景中。而且自由必须要有德行,要有道德律的约束,自由才能存在。否则,“自由”一旦被误用,同样会造成社会的混乱。美国罗斯福·狄奥多说:“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。”
丹麦有一句俗语:“宁为自由之民,勿为俘囚之王。”西方也有句谚语:“宁为自由的小鸟,勿为被囚的国王。”
五代李後主,原本贵为君王,年轻时拥有人身的自由。在其“渔父”词中描述自由的可贵:
一棹春风一叶舟,
一纶兰缕一轻钩。
花满渚,酒满瓯,
万顷波中得自由。
春风拂面,轻划著一叶扁舟。一支鱼竿,小钩垂钓。小洲花香扑鼻,酒满壶。万顷绿波中,享受人生真正的自由。这是何等优美的词句,何等写意的生活,何等可贵的自由!
然而,好景不常,世事如棋多变迁。李後主晚年竟成为俘虏,人身不得自由,思想言论亦不得自由,只好寄情於诗词。
春花秋月何时了,往事知多少!
小楼昨夜又东风,
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。
雕栏玉砌应犹在,只是朱颜改。
问君能有几多愁?
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。(虞美人)
因东风追忆前尘,勾起不堪回首的伤心往事,哀愁无限。不堪回首的故国山河啊,是何等的凄清!
南唐故物依旧,山河却改变了,人也憔悴了,诉不尽愁怨似东流的江水,流不尽也诉不完!失去自由就失去喜乐,甚至失去生存的价值和意义。真是表达了“宁为自由之民,勿为俘囚之王”的情愫。
美国总统罗斯福曾立下名言:“在我们所期待的未来每个安泰的日子里,我们希望世界是树立於人类不可缺的四种自由——言论的自由,宗教的自由,免於匮乏的自由,免於恐惧的自由。”(注一)
尤其是言论自由最被人强调。威尔克说:“出版自由是由民主国家生命的麵包。”梅逊说:“出版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大的一个堡垒,永远不应该被政府限制。”清朝黄遵宪说:“我手写我口。”“口”指心中想说的话,文人常用此句来表明写作目的自由。写作是用文字发表一个人思想中所要表达的意义。可见思想的自由是何等的可贵。
波卫尔黎顿说:“个人自由乃人类尊严与幸福的要素。”圣经强调人生来就有人身的自由(徒22∶27~28)主耶稣注重自由的本质,非自由的口号。耶稣说:“你们必晓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们得自由。”(约8∶32)灵性上的自由是最高贵无比的。上帝亦十分注重人身的自由(耶34∶8~16;申15∶12~15),自由之可贵,非金钱所能衡量,非言语所能尽述。
三、不自由的痛苦
人身失去自由,则呼吸不到自由的新鲜空气,其内心的痛苦比肉身的痛苦尤甚。心灵被罪的权势所辖制,则成为罪的奴仆,而心灵的黑暗与痛苦,尤甚於人身不自由之苦。
希腊哲学家艾匹克蒂塔说:“无法统治自己的人,无自由可言。”德国作家克劳狄斯说:“无法支配自己的人,不算拥有自由。”不自由,并不一定是外在的压迫与剥削,很可能是自己的私欲捆绑自己;这样,外在的人身虽有自由,内在的生命却无自由。
瑞士作家拉法塔说:“魔鬼也有自由,它的自由是肆无忌惮地对自由施以恐吓、压迫、劫夺、欺瞒和榨取。”由此可见,自由尚有灵界的争战,灵界的真自由是由耶稣基督而来。“主的灵在我身上,因为他用膏膏我,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,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,瞎眼的得看见,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。(路4∶18)
人一旦失去任何形式的自由都是痛苦的。法国有一句俗语:“贫穷而失自由,是人类最下层的境遇。”中国古代封建社会,君权至上。“君要臣死,臣不敢不死。”这种剥夺自由的专权,会失去正义和公理,对人民的伤害与痛苦是无法弥补的。
一个罪人没有自由,他已失去了法律规范之内的自由,同时他也失去了圣洁的良心规范的自由。耶稣说:“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,所有犯罪的,就是罪的奴仆。”(约8∶34)而犯罪的结局是极其痛苦的。受过希腊哲学教育的保罗说:“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,就不被义约束了。你们现今所看见为羞耻的事,当日有什么果子呢?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。……因为罪的功价乃是死,惟有上帝的恩赐,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,乃是永生。”(罗6∶20、21、23)
作罪的奴仆既无自由,结局又是死,这是何等的悲惨与痛苦!
四、自由乃无价之宝
金子、银子可以重量估价,惟自由乃无价之宝。无论是人身、精神、心灵的自由都是无价的权利与享受。
纵然不幸失去身体的自由,仍可有精神的自由。希腊哲人沙孚克里斯说:“即使身体是奴隶,你还有精神的自由。”西方有一句谚语:“有意志的自由,你就不是奴隶。”西洋哲学辞典解释意志自由:“意志自由是精神体的一种能力,这种能力使它对意识到的有限度价值,自动采取方向,并使它选择或不选择一个有限度的善,或者使它在这个或那个有限度的价值中选取其一。因此,只有意识到某一事物是真实而有限度的价值,而且从另一个角度同时带著非价值成份时,才有自由意识可言。如果有某物显示出是绝对的价值,不为任何缺陷所限制,则意志必然肯定并追求此善;这并非受到强制力,而是有限的精神体面对善时的自然反应。(注二)
灵魂的自由是最珍贵的,一位佚名作家说:“虽然我的羽翼被紧缚著,但我的心却很自由;监狱的墙壁虽能阻止我逃逸,但不能束缚我灵魂的自由。”人为万物之灵,人有身体,也有灵魂,灵魂非以精神为限,乃在精神之上。如何才能获得灵性的自由呢?
1.真理叫人得自由
耶稣对信祂的犹太人说:“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,就真是我的门徒,你们必晓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们得自由。”(约8∶31~32)
耶稣说:“我就是道路、真理、生命,若不藉著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。”(约14∶6)
相信耶稣所传讲的真理,在真理的规范内,便不受罪的辖制,即成为自由之人。一个人若以真理为基础,洞察事实,便不被愚昧无知、不良风俗习惯所束缚,真理能帮助我们分辨是非,脱离罪的奴隶。更何况,耶稣宣告自己是道路、真理、生命,是人与上帝和好的桥梁,是人与上帝沟通的中保。他的保证不受时间、空间、政权所改变。故从“真理”所得的自由才是永恒的自由。
2.上帝的儿子给人真自由
耶稣说:“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,你们就真自由了。”(约8∶36)
上帝的儿子是指耶稣基督(约3∶16),祂叫人从罪的辖制里得自由;从死亡中(罗6∶23)得自由的生命;从劳苦,重担里得享自由的安息(太11∶28~30),内在生命心灵的自由才是真自由。受过高深教育的使徒保罗说:“基督释放了我们,叫我们得以自由,所以要站立得稳,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。”(加5∶1)真自由不再作罪的奴隶,真自由不再受罪权势所挟制。
3.圣灵叫人得自由
“主就是那灵,主的灵在那里,那里就得以自由。”(林後3∶17)
“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不定罪了。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,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,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。”(罗8∶1~2)
律法对罪人所宣判死亡的刑罚,只有耶稣被钉十字架的救恩才能挽回(约壹2∶2),因为“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义。”(罗10∶4)
圣灵叫人得著自由的生命。“生命圣灵的律”高过“罪和死的律”。圣灵赐更高生命的律,是超然、圣洁、大有能力的,不再受罪的权势所捆绑,乃是超然得胜的。圣灵里的自由,是内在生命心灵中的真自由。不但从罪中得释放(罗6∶18),结局得永生(罗6∶22~23),并且得荣耀(罗8∶21),这是何等富贵的自由,也是世俗、文化中找不到的自由。
五、自由的守则
自由若被滥用、误用、谬用或歪曲,则自由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。所以自由必须要有法则,方能成为真自由。
1.不可滥用自由
自由一旦被滥用,罪恶横生。法国罗兰夫人说:“自由啊!多少罪恶假你的名而行。”法国有一谚语:“放纵是自由最大的敌人。”这一代青年,多少人假自由之名放纵情欲,甚至藉口说:“我有我的自由,我爱怎么做就怎么做,要同性恋就同性恋。”这就是滥用自由,同性恋不仅违背道德律,亦违背人性正当的功用。圣经说:“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,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用处,变为逆性的用处。男人也是如此,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,欲火攻心,彼此贪恋,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。”(罗1∶26~27)
“自由堕胎”是变相的谋杀,亦是滥用自由。圣经说:“不可杀人”(出20∶13),当然包括不可自杀,亦包括不可毁灭未出母胎的婴儿。希姆法卜说:“自由也会腐败,且绝对的自由会变为绝对的腐败。”自由本是无价之宝,一旦被滥用则会变为腐败。
圣经说:“弟兄们,你们蒙召,是要得自由,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,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。”(加5∶13)
自由不是放任。有自由而无爱心,自由便会为人误用。因为人有肉体的情欲,当在圣灵的爱中行得合乎真道,方合圣徒的体统、为人的原则,才能享受自由,而不滥用自由。
2.以不妨碍他人之自由为原则
德国大哲人康德说:“在彼此不妨碍自由的范围内,扩张自由,这是自由的法则。
妨碍他人的自由,就是侵犯他人之权利,致使他人不得自由,所以当遵守自由的法则。如示威游行,打破旅馆之厨窗,毁坏他人的财物,不能藉口说:“我有我的自由,我爱做什么,就可以做什么。”自由乃是以不妨碍他人之自由为原则。不然就成为野蛮,野蛮不等於自由!
“你有你吃饭的自由,我有掀翻你餐桌的自由。”这种自由已违反“不妨碍他人之自由”的原则,不尊重别人的自由,就是野蛮的举动。美国总统林肯说:“那些否认他人自由的人,其自身也不应享有自由。”十足强调自由的法则。
英国作家邬尔夫说:“为了享受自由,我们就必须控制自己。”换句话说,自由是有约束的,有法则的,自由必须合乎法、理、情、道德、良心的要则。自由不可放肆,不可无理性,自由需要理智的约束,自由乃当以“不妨碍他人之自由”为原则。
保罗说:“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。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论断呢?我若谢恩而吃,为什么因我谢恩的物被人毁谤呢?所以你们或吃或喝,无论作什么,都要为荣耀上帝而行。不拘是犹太人,是希利尼人,是上帝的教会,你们都不要使他跌倒。就好像我凡事都叫人喜欢,不求自己的益处,只求众人的益处,叫他们得救。”(林前10∶29~33)
因爱心的缘故,不在饮食上叫人跌倒,而甘心牺牲自我的自由,叫人得救,并且荣耀上帝。爱有超然的力量,能约束自己以达到更美的善。圣经所论的自由是叫别人得著更大的自由,比“不妨碍他人之自由”有更高的层面。
3.当遵守使人自由之律法
律法能规范公义的行为,正直的事。律法能让社会、国家秩序井然。
“人的本性既属於有限的、精神和肉体的、理性的、社会性的存在,当然他的自由不能漫无限制,像自由主义(Liberalism)、无政府主义(Anarchism)、反法律主义(Antinomianism主张废弃一切法律)所倡言者。理性本身要求人按良心服从道德律,而不是由於外力压迫;且应以保持人格尊严的方式积极参与基於自然的社会秩序。”(注三)
遵守国家的法律,是人民的责任。有法律社会的秩序才能被建立。德国哲人黑格尔说:“秩序是自由的第一要件。”一国若无法律,这国必无秩序;一国若无秩序,人民就无自由的存在。
法律的精神是维护正义。博尔克说:“正义与自由相表里,一分离,则两者皆失。”若没有法律就无法伸张正义。法国有一名言:“天然者,自由之根本;正义者,自由之标准;法律者,自由之保障。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者,自由之限界。”这几句名言,已把自由的界说包容无遗,既精辟,又有份量。非一般玩弄自由、法律者所可容身。
有正义,自由才不会被放纵。法国有一俗语:“放纵是自由最大的敌人。”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说:“放纵的自由,会把个人与国家导入放纵的奴隶根性,这种自由比不自由更危险。”可见放纵的自由不是真自由,有正义的自由才是真自由。
圣经说:“所以你们要脱去一切的污秽,和盈馀的邪恶,存温柔的心领受那所栽种的道,就是能救你们灵魂的道。只是你们要行道,不要单单听道,自己欺哄自己;因为听道而不行道的,就像人对着镜子看自己本来的面目;看见,走後,随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。
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,并且时常如此,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,乃是实在行出来,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。”(雅1∶21~25)
上帝的道是正直公义的,是真理之道、生命之道、救恩之道。因此,人不单单听道,还要信道、行道,才能真正享受使人自由之律法。上帝的道使人因信耶稣基督得著自由的地位(加2∶4)、自由的身份,不被罪所辖制(罗8∶2)。旧约的律法,表面看起来,似乎是约束人的自由,其实是使人得自由。例如上帝藉摩西所颁布的十诫(出20∶1~17),是叫人有合法的自由。非法的自由在本质上是“非自由”。人若遵守上帝真道的教训,他可有不犯罪的自由。人若抗拒上帝的吩咐,则反而会失去自由。
例如亚当有自由,依照上帝的吩咐去做,也有自由违背上帝的命令。因为上帝创造人类,赋予“自由意志”,人要负起自由意志选择的责任。
上帝为何要给人自由意志?伟大哲学家奥古斯丁(Aurelius Augustine)说:“若人是善的,而且除非他先愿意行善,就不能行善,他就应当有自由意志,缺此他就不能行善。我们不得因罪恶藉自由意志而发生,便假定说,上帝给了人自由意志,是为叫他犯罪。人缺少自由意志,不能过正直的生活,这就是神当给人自由意志的充分理由。”(注四)
“自由意志”有其价值与功用。“若无意志自由,亦即没有选择这或那的可能,这样,明显地,任何人不能对他的行动负责,也不应受到赞誉或责备,恰如病人对於所生的病一般。因此,如果没有意志的自由,伦理上的善就无法和纯粹的利害关系分清。而良心的无上命令,良心平安或不安,罪恶感,悔恨的经验,这一切都成为无意义。如果抛弃自由意志,则人的道德尊严亦随之被取消,而人类的存在根本失去任何意义。(注五)
上帝给人自由意志,乃要人甘心乐意的倾善不倾恶,好叫人能真正的荣耀祂(赛43∶7)。
人若遵守神的律法,旧约先知的训勉,新约圣经的教训,并且身体力行,不仅听道,而且行道;不只得救,而且得胜。自由的法则,不以外在的律法为限,乃当将律法刻在心版上,遵照生命圣灵的律,活出更高自由的律。
总而言之,自由既为无价之宝,心灵自由更是众自由之冠;先有内在生命的自由——从罪中得释放,才能真正实现外在生活的真自由,才有能力得著不犯罪的自由。相信主耶稣为个人的救主,是得著内在生命属灵自由的秘诀,将来才有进入天国的自由。

注:
注一:《实用名人大词典》,企划主编高源清,台湾故乡出版社。P543。
注二:《西洋哲学辞典》布鲁格编著,项退结编译。台湾,华香园出版社,1988.P218,219.
注三:同注二,P217.
注四:原作者:奥古斯丁,翻译者:汤清、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,1972,P217.
注五:同注二,P219.